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餐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持股51%(负责日常经营),李某持股49%(仅出资不参与管理),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特殊约定,仅载明“股东会决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普通事项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年,公司盈利50万元,王某主张按“贡献度”分配利润(要求自身多分10万元),李某则坚持按股权比例分配,双方协商无果。同年,王某为扩大经营计划引入新股东增资200万元(增资后王某股权稀释至34%,李某稀释至32.7%),李某以“新股东资质存疑”为由拒绝同意。
因李某反对,增资方案在股东会表决时未达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导致公司错失发展机遇,后续因资金链断裂陷入亏损。王某认为李某滥用股东权利,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李某反诉王某未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两项关键认定:
1.利润分配争议:公司章程未约定“按贡献度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规定,应按股权比例分配。王某主张多分利润无合同与法律依据,判决王某向李某补足未足额分配的利润24.5万元(50万元×49%)。
2.公司解散请求:李某反对增资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矛盾已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驳回王某的解散请求。
最终,双方虽未解散公司,但长期内耗导致公司持续亏损,2024年双方达成和解,李某退出股权,公司由王某单独经营,王某向李某支付股权回购款45万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51%“相对控制权”的局限性
持股51%仅能对“普通事项”(如日常经营决策、小额支出)行使控制权,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引入新股东等“重大事项”,仍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本案中,王某虽持股51%,但增资方案因李某反对(49%表决权不通过)未达法定比例,直接体现了51%股权在重大决策中的“控制权缺口”。
2.“资本多数决”与股东权利的平衡
若无特殊约定,利润分配、表决权行使均按股权比例确定,与“股东是否参与经营”无关。本案中王某以“贡献度”主张多分利润,本质是混淆了“股权权利”与“劳动报酬”——若王某负责经营,可通过约定“岗位工资”或“绩效奖金”体现劳动价值,而非直接突破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否则将侵犯持股49%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稀释后的风险加剧
51%对49%的股权差距仅为2%,一旦公司引入新股东或进行股权激励,极易导致股权稀释。如本案中计划增资后,原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34%,双方均无法单独阻止重大事项,可能陷入“决策僵局”,甚至出现第三方股东坐收渔利的情况。
律师寄语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控制权与公司未来发展。51%对49%的股权比例常被视为“平衡且可控”的选择——持股51%的股东看似掌握相对控制权,持股49%的股东也能获得一定话语权。
但司法实践中,这种结构却频繁引发股东纠纷。从本案可见,51%对49%的股权结构并非“万能方案”,其仅适用于股东高度信任、决策分歧较少的场景。若要采用此结构,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提前约定:①特殊事项的表决权规则(如“日常经营事项由持股51%股东单独决定”);②利润分配与劳动报酬的区分方式;③股权稀释时的“反稀释条款”。唯有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才能避免“看似平衡,实则内耗”的困境,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