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系花园小区业主,常常去小区附近的阳光公园锻炼。某日深夜,张某在阳光公园锻炼身体,前往公厕途中遭到一只黑色流浪狗撕咬。张某家人闻讯赶来,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累计支付医药费7千余元、疫苗费1千余元。
因无法找到流浪狗的饲主或管理人,张某遂要求阳光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阳光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疫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
阳光公园辩称,公园是24小时免费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已在各主要区域设置了“请远离流浪狗”等安全标识,并安装了监控设备、安排了巡逻人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事时间段已超出巡逻人员值守时间段,且损害结果系第三方动物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间开放环境活动时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阳光公园通过设置警示标志、安装监控设备及组织巡逻等行为,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义务。
第三,事发时是深夜,已超出巡逻人员值守时间段,不是日常人力高效管控区间,无法苛求管理方实施全天候无死角防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