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碰撞≠无责任,这种类型的交通事故,了解一下!

徐庆恒
2025-09-16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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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一个工作日的早高峰,车流量较大。司机小王驾驶着一辆小轿车在主干道上正常行驶,准备在前方路口右转进入一条支路。与此同时,老张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位于小王车辆的右后方。当小王打转向灯准备右转时,没有仔细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的情况,突然向右变道。老张发现小轿车突然变道,为了避免与小轿车相撞,紧急刹车。

由于刹车过急,老张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手部骨折和电动车损坏。幸运的是,小王的小轿车与老张的电动车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碰撞接触,但此次事件导致老张受伤及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老张要求小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却认为两车没有接触,自己不应负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老张遂报警处理。

案件结果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取路口监控视频、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现场证人,交警认定:小王在右转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让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老张先行,其违规变道的行为是导致老张紧急刹车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到突发情况时虽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未能确保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小王需承担老张因事故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等)的70%,老张自行承担30%。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从法律层面看,交通事故的认定并非以车辆是否发生物理接触为唯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本案中,小王违规变道的过错行为,与老张摔倒受伤及财产损失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两车没有直接碰撞,但小王的行为干扰了老张的正常行驶,导致老张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最终发生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小王的违规变道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其过错程度较大,所以承担主要责任;老张自身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需承担次要责任。这种责任划分体现了法律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过错方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此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强调事故构成的关键在于过错或意外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非车辆接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该规定详细阐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和方法,为本案及类似案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

律师寄语

在道路上行驶,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况,避免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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