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完成“简易注销”程序后,是否仍需承担原有债务?

朱现领
2025-09-15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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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某装饰工程承包商王某与赵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达成口头约定,由B公司代为收取王某为某商业项目提供劳务所产生的费用,并按王某要求向项目发包方开具发票。B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服务企业,赵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执行董事,全面负责财务及运营。

合作期间,B公司共分多次代收王某劳务费总计14.6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张相关税款约1100元。所有款项均先进入B公司账户,随后赵某将其转至个人账户,再分期支交王某。截至2024年8月,赵某已返还10.5万元,仍剩余3.1万余元未结清。

2024年9月,赵某作为唯一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声明B公司不存在债务,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2025年5月,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剩余劳务费3.1万元及利息。赵某庭审时辩称,未付款项中实际包括长达28个月的会计代账工资8000元、工商注册与税务报到所涉“柜台费”1.2万元及部分税费,故王某主张的劳务费金额并不准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赵某向王某支付劳务费2.02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简易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简易注销程序,是为那些经营规范、无债务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的快速退出通道。该制度显著降低了企业解散成本,有利于资源重新配置。但其适用有明确前提:公司必须未产生债务或已全部清偿债务。

法律要求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明确对公司债务状况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承诺失实,则视为股东故意利用行政程序逃避债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赵某明知B公司尚欠王某劳务费,却仍作出无债务承诺,该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导致本应清算解决的公司债务被悬空,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判决赵某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

二、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本案中,赵某作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长期将公司收款转入其个人账户,资金走向缺乏清晰的公司账目记录,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若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甚至人员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和财产,法院可“揭开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数额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庭审中,赵某辩称欠款中包含其他业务费用,主张扣除会计工资、柜台费等。法院对此的认定体现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费用的承租存在明确约定,也未能证明这些支出与王某的委托事务直接相关且属于合理必要开支。

相反,王某自认双方曾协商一致由其承担部分财务工资及税款共计8000余元,并在诉请中予以扣减,该行为符合诚信原则,故法院在核定债务数额时予以采纳。最终,法院根据举证情况认定赵某应偿还金额为2.0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律师寄语

简易注销程序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其制度初衷在于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退出通道,而非助长逃废债行为。若企业确需通过简易程序退出市场,建议股东事先进行彻底清算,妥善处理全部债务,留存相关清偿凭证,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对债权人而言,也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交易中,应主动了解交易对象的股权结构、经营状态及信用状况。尤其在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家族式企业或持股高度集中的公司交易时,可要求股东提供个人担保,以强化债权实现保障。同时,要密切关注对方动态,如发现有关闭、注销的迹象,应及时申报债权,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阻却恶意注销进程。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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