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否算抚养费?

徐庆恒
2025-09-13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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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阿梅与被告阿舟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共同抚养一对儿女,孩子随男方生活,两个孩子的生活支出、学费、医疗等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离婚后,阿梅与阿舟仍同居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阿梅为了提升孩子的综合素质,给子女报了多个课外兴趣班,共计花费21693元。阿梅认为,根据离婚协议,阿舟应分担这一半的兴趣班费用。然而,阿舟却以阿梅未经其同意便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为由,坚决不愿分担该费用。

双方协商无果,阿梅一纸诉状将阿舟告上法庭,要求阿舟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分担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费用的一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阿梅与阿舟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仅包括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

结合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教育的状况,必要的教育费用应是依据国家在教育制度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使未成年人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支出的基本费用,除此之外的教育方面的费用支出不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

虽然阿梅和阿舟约定共同分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但兴趣班费用并非子女受教育必须支付的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意愿。

最终,法院驳回了阿梅要求阿舟共同分担兴趣班费用的诉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关于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有着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通常主要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是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而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像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和择校费等,不应计入法定教育费的范畴。这是因为,抚养费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维持子女正常的成长需求。兴趣班等额外教育费用,并非是子女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支出,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非必要性。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共同承担孩子的兴趣班费用,法律也并不禁止。但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孩子报兴趣班并要求对方分担费用,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

这也提醒家长们,在涉及孩子兴趣班等额外教育投入时,若夫妻双方已离婚,应提前与对方充分沟通协商,尊重双方的意愿和经济能力。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寄语

在现代社会,家长们都希望孩子能全面发展,给孩子报各种兴趣班成了常见现象。但当夫妻离婚,涉及抚养费问题时,小孩上兴趣班的费用能否算在抚养费里,常常引发争议。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清晰地知道,小孩上兴趣班的费用原则上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

家长们在离婚后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对于兴趣班等额外教育费用,最好能提前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切实保障孩子的利益和自身的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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