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减资后未实际取回出资,股东可否可免责?

彭学军
2025-09-09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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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发起设立乙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450万元,李某出资50万元,已于2017年4月27日实缴以资本金形式依法计入公司会计账簿。

2020年5月20日,乙公司因与甲公司的合同纠纷,被法院依法判决需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全面查询,未发现乙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4月10日,乙公司未通知甲公司,也未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单方面作出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的决定,该笔减资金额恰好对应股东李某的50万元出资。随后,乙公司将股东变更为张某一人,并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乙公司在应付款项明细表中记载“对李某有应付款50万元,业务性质为退股金”。

甲公司以“李某构成抽逃出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在50万元范围内对乙公司欠付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某需在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的范围内,对乙公司结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主张“未实际收到退股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认为,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乙公司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债权人甲公司”这一违法情形不存在过错,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恢复原工商登记以纠正违法减资行为,无法以此免除自身责任。

即便李某在庭审中当庭表示“放弃对乙公司的50万元退股金债权”,该行为仅属于其对自身在公司内部享有的权利的处分,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甲公司的法律效力,无法免除其因违法减资而应承担的外部法律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属于乙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乙公司对该债权情况完全知情。但乙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既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甲公司,也未依法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直接完成了工商减资变更登记,完全规避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法定权利,严重违反了减资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减资”。

减资前,李某实缴的50万元属于“公司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基础”,股东不得随意取回或抽逃,以保障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公司的偿债能力。

减资后,即便该50万元资金未实际退还至李某名下,但工商登记已完成变更,从法律层面而言,该50万元的性质已从“公司资本”转变为“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退股金)”,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此时,李某依法享有“随时要求公司退还该笔退股金”的债权请求权,该笔资金不再受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公司对该笔资金的支配权受到明显限制。

这种资金性质的变更,直接剥夺了甲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保护机会。按照法定程序,甲公司本可在乙公司减资过程中,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求乙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但因乙公司的违法操作,甲公司丧失了该法定权利。即便该笔资金暂时存于乙公司账户,甲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与乙公司的偿债保障已实质受损,乙公司的偿债能力因资本减少而潜在下降。

在本案中,乙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参与的违法减资行为,直接导致乙公司的资本总额减少50万元,公司偿债能力潜在下降,甲公司的债权实现风险显著增加,只要该违法减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李某即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公司减资并非“内部决策+工商变更”的简单流程,而是涉及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的重要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需第一时间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于已知债权人(尤其是已涉诉、已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时按照规定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充分保障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法定权利。切勿因图省事或规避责任而省略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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