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杲先跃
2025-09-08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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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于暑假期间在驾校报名参加C1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培训。某日,张某在教练员李某的陪同下,在指定路段进行道路驾驶技能练习。张某驾驶的教练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王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确保安全,妨碍车辆正常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教练车登记的所有者为驾校,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左侧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将张某、李某及驾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没有驾驶证,其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驾校承担80%的侵权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1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王某要求学员张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教练员李某系驾校的雇员,系履行工作职责。案涉教练车登记的所有者为驾校,且在学员接受培训过程中驾校负有全程监督、控制风险及保障安全的义务,张某要求驾校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教练员李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驾校教练车的使用价值系让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者,应明知该车辆的性质,其仍然作出承保的决定,且交强险合同中未作出特别约定,应视为其放弃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权。

因此,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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