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本是法定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尤其是与高校毕业生落户等政策性资格挂钩时,社保缴纳记录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一旦操作不慎,甚至可能引发赔偿责任。
2023年,应届硕士毕业生张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仅半个月,结束后双方未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张某也返回学校完成学业。同年毕业季,她顺利入职新单位,并依据上海市当年落户政策,作为应届研究生提交了落户申请。
根据上海市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满足“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张某自认完全符合要求,却在申请递交数月后被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是其读研期间存在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经查,张某曾实习仅半个月的公司,竟在未经她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为其缴纳了八个月的社会保险。该公司承认属于人事操作失误,发现后已停缴并出具书面说明。张某虽积极配合办理退保等补救手续,但因社保记录无法消除,最终仍未能成功落户。
协商未果后,张某将实习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该公司过错导致其丧失落户资格,要求赔偿落户损失12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实习公司向张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一周内履行完毕。
泽达解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谨慎为非员工、非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为非员工、非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保,虽表面上属于“主动履行义务”,实则可能构成对该人员合法权益的干涉。尤其当该行为影响当事人享受特定政策待遇(如落户、购房、购车等资格)时,明显超出了正当履责范围,属于操作错误,若造成实际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
本案中,实习公司辩称社保缴纳与张某未能落户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法院调查后确认,社保记录的存在直接导致张某不符合当年度应届生落户条件。若无该记录,张某本可顺利落户。因此,错误缴纳社保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已配合办理停保及申诉手续,主张已尽补救义务。但法院认为,社保记录一经产生即进入公共档案,无法彻底抹除,落户审核机关仍可查证,相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即便单位事后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仍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张某因无法落户,不仅丧失了当前申请资格,未来若再申请则需付出更高时间与经济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居转户等方式落户所需的年限等待、附加条件满足等。法院在调解中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最终确定了5万元的补偿数额,属于合理裁量范围。
二、是否应为实习大学生缴纳社保?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即将毕业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单位签订合同,接受管理、付出劳动,且单位知情并支付报酬,则该劳动合同有效,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未毕业即缴纳社保公积金属于正常现象,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特征。
然而一般而言,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为其缴纳社保,可能构成个人信息侵权,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寄语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本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非用工、非劳动关系情况下为个人缴纳社保,则属于违规操作,尤其可能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政策性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用人单位在处理社保事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实习、兼职、返聘等不同用工形态下,社保缴纳义务存在差异。实习期间通常无需缴纳社保(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更不得为非员工缴纳。
2.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用工登记与社保申报核对机制,杜绝“误操作”,避免为离职、实习结束等人员继续缴保。
3.造成损害应积极担责:如已发生误缴并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单位除停止缴保、出具说明外,还应积极协商赔偿,避免诉讼及声誉损失。
4.高校毕业生也须自我保护:应届毕业生在申请落户、购房、子女入学等依赖个人社保记录的政策时,应提前通过“一网通办”、社保中心等渠道核实自身参保情况,确保记录准确,避免因他人操作失误错失良机。
阶段性用工、实习用工虽时间较短,但法律关系清晰、社会影响显著,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相关合规操作,切勿因“小事”酿成纠纷。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