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女,后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将登记在方某名下的共有房产一套(含车库及附属设施)归未成年小女儿所有,由直接抚养人李某暂居使用,但未经方某同意不得处置该房产。
离婚后,方某未按约定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作为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代女儿垫付了房屋过户所需的契税、印花税等共计5.8万余元。
李某认为该笔费用属于为维护子女权益所必需的开支,要求方某承担一半。方某则辩称,调解书未明确约定必须立即过户,李某擅自过户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且李某动用大女儿资金支付费用,属家庭内部事宜,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判决方某承担一半过户费用。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是否需要办理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在法律上属赠与性质,但该约定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也就是说,仅凭离婚协议的约定,子女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仍登记在原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存在被一方处置、抵押甚至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风险。因此,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保障子女依法取得物权的必要程序。
二、过户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用?应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
本案中,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是实现其物权权能的必要步骤。由此产生的税费,属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虽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该费用承担方式,但基于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法定抚养义务,该费用应视为抚养关系衍生的必要开支,由父母共同承担。
三、监护人是否有权代表子女主张权利?
李某作为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其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方某不履行协议、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下,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垫付相关费用,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体现,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因此,李某有权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女儿向方某追索其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是许多夫妻结束婚姻时选择的一种情感补偿与生活保障方式。但约定之外,更需要双方本着诚信和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后续义务,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转移。
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对方不配合过户时,积极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推进产权登记,是避免财产争议、保障子女权益的关键举措。而为完成过户垫付的费用,可在履行完毕后依法向另一方追偿。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认识到,离婚不改父母责任,除了定期支付抚养费,对子女重大财产权益的实现也应承担相应成本。拒不配合过户甚至企图以“未约定”推脱必要费用,不仅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更会损害亲子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在调和情感与利益、约定与履行之间始终秉持公平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涉及子女重大财产事项的,建议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费用承担等细节,避免日后纷争。
此外,也提醒广大群众,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准,涉及子女受赠房产的,应尽早办理变更登记,防止一方失信或第三方善意取得导致子女权益落空。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