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能否因被侵权人获得侵权赔偿而免责?

彭学军
2025-09-04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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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4日,张某在正常行走途中,被田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导致身体受伤,交警认定田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24天,期间产生医疗费30110元。待治疗终结后,张某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8级伤残。张某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79153元,其中张某此前支出的30110元医疗费已在该判决中获得全额赔付。

另查明,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住院津贴为100元/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尚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张某属于合法被保险人

此后,张某依据上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主张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然而,某保险公司“张某的医疗费已通过侵权人获得全部赔偿,若保险公司再赔付医疗费,将导致张某重复获利,违反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为由,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请求,双方就此产生保险合同纠纷,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张某基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获得医疗费赔偿,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承担理赔责任分属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二者互不冲突、互不抵扣。某保险公司“医疗费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故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限额内,向张某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案涉保险针对“意外导致的伤残、医疗费用”提供保障,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张某的身体权益,符合人身保险的定义,故应认定为人身保险,而非财产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利益,即“无损失则无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但该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益具有不可用金钱衡量的特殊性,无法通过“损失金额”确定补偿范围。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款进一步表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保险金,二者并行不悖,本案中张某在获得医疗费侵权赔偿后,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赔偿,基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张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意外医疗保险金,基于的是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请求权基础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来源、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均不相同,不存在“重复获利”的法律障碍,某保险公司不能以一种法律关系中的赔偿结果,对抗另一种法律关系中的合同义务。

笔者寄语

人身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提供风险保障,而非单纯的“损失填补”。当遭遇意外事故并涉及侵权责任时,应清晰认识到“侵权赔偿”与“人身保险理赔”的权利独立性——即便已通过侵权诉讼获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仍有权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无需因“已获赔偿”而放弃自身的保险权益。

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留存好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以便在理赔或诉讼中充分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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