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私吞800件赠品获刑,薅羊毛也会构成犯罪?

朱现领
2025-08-02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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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顾

“新华网”报道,快递员孙某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在某平台假意下单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热销电子产品,拒收主货品后签收赠品800余件,并转售牟利。赠品包括蓝牙耳机、平板触控笔、快充插头等具有一定价值的产品。经认定,涉案800余件赠品市场价值达38万余元。

案发后,孙某家属向该平台全额退赔经济损失,检察院以其涉嫌犯诈骗罪将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热点解读

一、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服务等)。

2.客观要件

这是诈骗罪最核心、最具特征的部分,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链条: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中虚构事实为,捏造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例如:谎称能买到内部房、内部股票;谎称家人出车祸急需用钱;谎称中大奖需要先交税费)。隐瞒真相为,有义务告知真相却故意不告知,掩盖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例如:隐瞒抵押事实卖房;隐瞒产品质量重大缺陷;隐瞒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而签订合同)。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使被害人(财产处分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必须是基于欺诈行为产生的,并且是处分财产的直接原因。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这里的“处分”不限于法律上的处分(如买卖、赠与),也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直接交付现金、转账)。“自愿”是表面现象,实质是被欺骗的结果。

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行为人通过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获得了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害人因处分财产而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损失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及取得财产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归还或者履行承诺,意图永久性地剥夺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如夸大宣传、一般合同纠纷)的核心界限。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可能有夸大成份,但主观上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本案中,孙某看似利用网络购物平台漏洞“薅羊毛”“占便宜”,实则通过虚构交易假象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孙某骗取平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赠品已达到一定数额,给平台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怎样区分“薅羊毛”与诈骗犯罪?

“薅羊毛”已成为一个广为人知的网络流行语,特指消费者利用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推出的促销规则、优惠券、返现活动等,通过合法或至少不直接违法的途径,获取小额折扣、返利或赠品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利用规则”而非“破坏规则”。

消费者的主观意图通常是追求性价比,目标是“低价购物”或“获取小额实惠”,比如精打细算凑单满减、定时抢购限量优惠券、参与签到领积分兑换礼品等。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真实的消费场景中,虽然可能利用了规则的漏洞或设计不严谨之处,但本质上仍是基于平台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的交易。

然而,当行为越过“合理利用规则”的红线,演变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实施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常见的诈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虚构交易/刷单骗补: 通过注册大量虚假账号、伪造交易订单、空包发货等手段,骗取平台的新用户补贴、商家推广佣金、运费险赔偿、满减返现等。

2.利用系统漏洞恶意套取: 发现并故意利用平台或支付系统的重大技术漏洞(非公开的普通优惠规则),反复、大规模地套取现金、虚拟资产或高价值商品,远超正常用户的合理获利范畴。

3.身份盗用/信息造假: 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领取新人礼,或伪造资质文件骗取针对特定人群(如学生、新市民)的专项补贴。

4.恶意退款/退货欺诈: 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规则,购买商品使用后退回假货、空包,或虚构质量问题骗取额外赔偿。

温馨寄语

“薅羊毛”是利用规则缝隙的“精打细算”,其底线在于真实交易和小额合理获利;诈骗犯罪则是以欺诈为手段的“非法掠夺”,其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造成的大额财产损失。

消费者在享受优惠时,务必遵守规则,保持诚信,避免因小失大,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平台也应不断完善规则设计,加强风控,对恶意行为进行有效识别和打击,维护公平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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