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和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和家庭观念上的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也日益增多。
2018年,李某发现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让李某感到无比愤怒和失望。为了挽救婚姻,张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本人若日后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本人自愿净身出户。”
但好景不长,张某并未彻底断绝与第三者的往来,李某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出具了“净身出户”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法律虽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种忠实义务更多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此,李某以该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不过,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予以了适当照顾。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 忠诚协议的性质:“一方如出轨则净身出户”的约定本质上是一种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违反忠诚义务后果的一种约定。忠诚义务是夫妻关系中的道德准则,虽然法律鼓励夫妻相互忠实,但并未将其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因此,此类协议不能作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 财产约定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净身出户”的约定中,往往涉及到对一方基本生活保障的剥夺,以及对出轨行为的道德评判,这使得其效力存在争议。
3.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存续时间、财产来源和数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家庭的贡献等。即使存在“净身出户”的约定,法院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以确保双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寄语
在婚姻关系中,“出轨”是一个敏感且容易引发矛盾的话题。为了维护婚姻的忠诚,有些夫妻会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如出轨则净身出户”。但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或无效。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忠诚和信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在签订相关协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