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任职于ABC公司,从事物业服务。2022年底,ABC公司以张某04月至06月间未按时参加部门会议、值班期间脱岗、未按要求着装上岗等理由,将张某的年度绩效评定为D,扣发部分年度绩效奖金。
张某继续在ABC公司工作。2023年5月10日,ABC以张某在“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存在脱岗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认为2022年的脱岗行为,ABC公司已经给予“年度绩效评定为D,扣发部分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自己之后再无任何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时隔一年,ABC公司以同一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张某遂向ABC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BC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张某的主张,裁决ABC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BC公司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ABC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AB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
其次,用人单位发现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应及时处理,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解除事由出现后,单位怠于行使解除权,选择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容忍,让劳动者产生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
第三,ABC公司在2022年对张某“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了“年度绩效评定为D,扣发部分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时隔一年之后,ABC公司又以张某2022年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第四,确立“一事不二罚”原则,明确惩戒边界。用人单位对同一违纪行为,若已给予扣工资等经济处罚,则不得再叠加“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最严厉措施,既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又能遏制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实施过度惩罚。员工出现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