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掰手腕造成骨折,学校是否担责?

徐庆恒
2025-07-08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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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在某中学,课间休息时,学生A和学生B一时兴起,决定进行掰手腕比赛。周围有不少同学围观加油,两人都想在同学面前展示自己的力量,于是全力以赴。然而,在掰手腕过程中,学生A突然听到自己手臂传来“咔嚓”一声,随即感到剧痛,无法继续。

同学们见状,立刻报告了老师。老师赶到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学生A的家长,并将学生A送往附近医院。经医院诊断,学生A手臂骨折,需要进行治疗和长时间的康复。

学生A的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此次事件发生在学校课间,学校没有及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存在管理失职,应当对学生A的骨折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学生B作为掰手腕的另一方,直接导致了学生A受伤,其家长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学生A的家长将学校和学生B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因骨折导致的学业耽误等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学校平时有开展安全教育课程,教导学生在校园内要注意安全,避免进行危险活动。在此次事件发生时,老师也在短时间内做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学生B和学生A自愿进行掰手腕,且在掰手腕过程中,学生B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学生B及其家长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掰手腕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学生A和学生B都是自愿参与,在活动过程中,若学生B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故意使用不正当手段、恶意发力等,那么学生B无需对学生A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B是正常参与掰手腕,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形。

二、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学生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需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校园内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进行预防和管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这些职责,在事故发生后也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那么学校就无需承担责任。

在此案中,学校有安全教育课程,且老师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所以法院判定学校尽到了职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寄语

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们之间的互动玩耍在所难免,掰手腕这样的小游戏也时常出现。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了解到,在判断学校是否对学生受伤担责时,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活动本身是否符合自甘风险的情形。

对于同学们来说,在玩耍互动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危险行为;学校也应持续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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