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日常生活里,合同无处不在,一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通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但要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违约方是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呢?
下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
刘某和昌某是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他们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婚车租赁协议,满心欢喜地期待着婚礼的到来。然而,婚礼当天,租赁公司却突然告知新人无法提供婚车服务。这一临时违约行为让新人猝不及防,既定的婚礼流程无法按时举行,双方家庭都十分尴尬,一对新人更是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新人认为租赁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租赁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精神损害。租赁公司则觉得自己已因员工失职辞退了相关人员,并且积极与新人协商,不应该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婚车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婚车无法出车,影响婚礼正常进行,甲方需赔偿乙方双倍定金。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履行提供婚车租赁服务的义务,除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对原告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考虑到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婚车租赁服务是婚礼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仪式具有很强的纪念意义,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因租赁公司临时违约,让原告无法准时按既定流程举行结婚仪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应适当赔偿原告刘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精神损害赔偿2500元,共计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若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能通过侵权之诉。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以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在这类合同违约时,也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出台,突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该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受损害方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同时,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结合本案来看,汽车租赁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新人的人格权(这里主要涉及新人对美好婚礼的期待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并且给新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让他们在人生最重要的时刻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遗憾。所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认定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判决其给予新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违约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侵害了对方的人格权或财产权,产生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比如本案中,租赁公司未提供婚车服务是违约行为,同时这种行为破坏了新人的婚礼,损害了新人的人格权益,构成侵权。
2. 违约方存在过错:违约方对违约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在本案里,租赁公司未能按约定提供婚车,明显存在过错。
3. 合同标的和目的与精神利益紧密相关:合同涉及人身权利,以满足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结婚是人生大事,婚车租赁服务对于新人实现美好婚礼的精神利益至关重要,所以本案合同符合这一条件。
4.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产生了明显不利影响,且精神痛苦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具有持续性和不可逆性。新人因婚礼被破坏,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
律师寄语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在合同违约中,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违约方是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一定要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如果不幸遇到合同违约并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