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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荔枝新闻”报道,2023年9月,江苏的申某在网上结识了女子李某,恋爱期间,申某出手十分阔绰。但2024年初,申某任职的公司效益下滑,好几个月发不出工资,为维持“富贵”人设,其偷女友的金器变卖,先后5次一共盗窃了七件金器,变卖得款5万多元。得到的赃款又再次用于女友花销,还带女友出去旅游。
李某发现后报了警,此时她才得知窃贼是男友申某。经查,申某此前就曾因无力承担前女友提出的18.8万元彩礼费,在网上购买了一张假存单欺骗女方。当年11月,申某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想到,缓刑期没过,申某又再次“为爱盗窃”。
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热点解读
一、偷家人的财物也构成犯罪吗?
本案核心罪名是盗窃罪。申某多次窃取女友李某的金器变卖,数额达5万余元,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关键在于,盗窃对象是“女友”的财物,因此其中可以延伸出一个特殊考量点,即,对近亲属或特定亲密关系人犯罪的特殊处理。
我国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实践确实存在对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从宽处理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一个《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8条又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其法理基础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认为此类犯罪对社会整体秩序的破坏性相对较小,且被害人往往存在谅解意愿。
然而,本案中申某与李某仅是恋爱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或严格定义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恋爱关系本身并不直接触发上述“近亲属”的特殊从宽规则。法官在量刑时,虽可能考虑到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如赃款部分用于共同消费),但这更多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害人态度、社会危害性评估的一部分),而非法定从宽理由。
二、缓刑考验期内切勿再次犯罪
申某此次盗窃犯罪,发生在一个极其关键的时间节点,是在因之前伪造金融票证罪(购买假存单骗前女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这是本案量刑加重的核心法律因素。
缓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附条件地不执行监禁刑罚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和其他法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但是被宣告缓刑不等于放任。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依法判决,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缓刑不是“没事了”,而是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宽宥制度,其核心条件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不得再犯新罪。缓刑给予罪犯一个在监狱外改过自新的机会,考验其自觉守法的能力。
本案中,申某在缓刑期间非但没有珍惜改过机会,反而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违背了缓刑制度的初衷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将前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是必然结果。缓刑是“机会”,而非“免罪金牌”,在考验期内再犯,意味着自动丧失这一机会并面临更严厉的合并处罚。
三、“为爱”的犯罪动机会影响定罪吗?
申某两次犯罪,表面动机都披着“为爱”(满足前女友彩礼、维持现女友心中“富贵”人设、偷来的钱为二人后续开销)的外衣。但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罪名的成立(除非是某些要求特定目的的犯罪)。偷东西就是偷东西,无论动机是“为爱”还是纯粹贪财,都构成盗窃罪。动机更多是量刑时的酌定情节,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申某无力支付彩礼就伪造存单(金融犯罪),无力维持人设就盗窃女友财物,这种将个人情感需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并用非法手段去“解决”问题的逻辑,本质上是对伴侣的欺诈(伪造存单)和背叛(盗窃)。所谓的“为爱付出”(用赃款给女友花销、旅游)建立在侵害对方财产权的基础上,一旦败露,造成的信任崩塌和心理伤害远大于物质损失。这类以“爱”为名的犯罪,不仅侵犯了具体被害人的财产权,更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特别是亲密关系中的基本信任基础。
法院在判决中,虽然可能不会将“为爱”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明文列出,但在整体考量其犯罪原因(维持虚假人设)、手段(多次盗窃亲密伴侣)、前科(有类似欺骗前科)以及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等情节时,足以认定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悔罪表现差。因此,即使不考虑动机,综合这些因素也必然导致较重的量刑。
所谓的“为爱”动机,在法律面前不仅不是开脱的理由,反而可能因其体现出的价值观扭曲和对法律的无视,成为法官心中对其负面评价的加重因素。
在分析完上述案例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还是告诫部分特殊读者,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机会,认真悔过。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