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15日,李某向赵某借款,约定李某将其名下某处地产抵押给赵某,并在公证处进行抵押登记,担保数额为20万元。2010年2月22日,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尚欠(赵某)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利息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申请执行的债务总额为肆拾万元整”。
后赵某因李某不履行义务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17日,该院裁决:被执行人李某限期履行指定的义务,冻结、划拨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59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
2010年12月16日,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被判处未归还借款,继续予以追缴。该院依法扣划李某抵押给赵某房产的拆迁款项人民币1765547元。
2020年6月24日,某法院执行局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优先分配款总额,扣除了李某支付给赵某利息78400元,最终确认赵某“优先分配款”为121600元,并作出了《李某案件退赔分配表》。赵某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其余21名债权人对赵某提出的书面异议均表示反对,赵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其405900元。
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由某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民事债务遇上刑事退赔,执行分配顺序谁先谁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承担多项刑事、民事清偿义务,并且其财产不足以完全支付时的执行顺位,且对债权的优先顺序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第一顺位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第二顺位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第三顺位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第四顺位为其他民事债务;第五和第六顺位则是公法责任上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该规定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对民事债权的清偿顺序作出了突破。
二、本案中,赵某优先分配款的数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居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受偿,其受偿顺位优先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这里指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优先受偿权数额应以执行证书并抵押权登记证上所载为准。《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本案中,案涉执行证书记载“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5万元、违约金3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申请执行的债务总额为40万元整”,结合抵押物登记证“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之记载,可知赵某与李某达成担保合意,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应当认定赵某对本金为20万元的借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为20万元。
一审法院扣除之前的已付利息再确定本金数额,并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数额,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赵某要求以执行证书及执行裁定记载的40万元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寄语
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确定执行依据,经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退赔金额的,应当以刑事判决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上述债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刑事判决确认的退赔数额,以刑事被害人身份参与分配。
在探讨民事赔偿和刑事退赔哪个优先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其实,围绕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方面。比如,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民事赔偿和刑事退赔时,不同类型案件中优先顺序的确定会更为复杂;又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财产线索,如何判断其该先用于民事赔偿还是刑事退赔。
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以及民事赔偿和刑事退赔优先执行的其他细节仍有疑问,欢迎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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