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陶某与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田某向陶某赔付7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田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陶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田某名下有辆奥迪Q5L小型普通客车,田某为了逃避执行,与王某串通,精心策划了一场虚假的二手车交易,伪造了相应的交易合同和付款凭证,制造出车辆已经真实售卖给王某的假象。实际上,田某并未真正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也并未实际支付购车款,车辆虽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但仍由田某实际控制和使用。
当执行法官向王某核实上述车辆权属情况时,告知其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然而,王某却依然选择作虚假陈述,坚称该车辆是自己从田某处合法购买所得,隐瞒车辆实际仍属于田某这一关键事实,意图帮助田某蒙混过关,逃避执行,阻碍了案件执行工作的正常推进。
法院认为田某、王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田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陶某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田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田某系主犯,王某系从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常见行为有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等。
二、本案中,王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主要是被执行人,但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不会构成本罪。
如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虽然这种人没有履行义务,实际上其不是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而是协助被执行人妨害执行,但由于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的,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因此,可以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对于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田某明知自己负有向陶某赔付78 万余元的义务,但为了逃避该义务,与王某恶意串通,策划虚假交易,王某明知田某逃避执行的意图,仍然配合田某实施虚假交易行为,并在法院调查时作虚假陈述,其主观上也具有协助田某拒不执行判决的故意。田某和王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使得法院对田某财产状况的调查受阻,导致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执行,严重损害了陶某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王某的行为客观上协助了田某逃避执行义务,其与田某事前通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妨害执行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帮助犯。
同时,田某案发后的积极补救行为可作为对王某量刑时酌情从轻的考量因素,但不能免除王某的刑事责任,因此,法院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寄语
拒执罪不仅针对直接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对协助被执行人实施逃避执行行为的主体具有约束力,这样规定也更有利于债权人切实拿回“钱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