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请求支付工程款吗?

徐庆恒
2025-05-27
来源: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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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村委会计划建设花坛及排水沟工程,与孙某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孙某完成施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实地测量,但没有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随后,孙某将工程量原始记录本、自行制作的工程量结算书以及工程决算明细表交给当时的村支书审核。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花坛施工现场大部分被损毁覆盖,村委会一直未对孙某提交的决算文件进行审核结算,也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孙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揽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其与某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鉴于孙某所施工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部分涉案工程因被覆盖而丧失了鉴定条件。

同时,考虑到孙某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施工结束后又未能妥善保存工程量数据,导致双方未能形成一致确认的工程量数据,孙某对其主张的工程款损失具体金额无法确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决算书的金额,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某村委会赔偿孙某决算书金额的75%。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在本案中,孙某作为自然人无相应资质,符合第一种无效情形。

2.无效合同工程款的处理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款补偿。在本案里,工程已交付使用,可视为合格,孙某有权主张工程款,但因其自身过错,需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

3.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孙某因未能保存好相关数据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这对其主张工程款产生了不利影响。


律师寄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像是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时,承包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由上分析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必然无法请求支付工程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但在主张过程中,需注意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关举证责任的承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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