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订婚关系”是否影响强奸罪认定?
有人可能会疑惑:都订婚了,发生关系还算强奸吗?
法律上从不存在"半婚姻"状态——领结婚证才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订婚只是民间习俗,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放进购物车不等于已经付钱,订婚只是恋爱关系的进阶,绝不是性同意的默认书。再者,不仅是订婚,哪怕是结婚了,也不代表女性具有性同意。
此外,性同意是即时且可撤销的。现实中,很多性侵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加害人常以“我们是情侣”“马上要结婚了”作为借口,但法律不会因此网开一面。身体自主权是绝对的,不会因为存在亲密关系就打折扣,就算前一秒女方同意,后一秒女方反悔,强行继续一样构成强奸。
二、女方退彩礼,男方却拒收?
本案里还有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女方退还了10万彩礼和戒指,但男方坚持不收,看似是经济纠纷,实则是权力较量的延续——男方试图通过拒绝接收彩礼,在道德层面营造"女方贪图钱财"的假象,进而影响强奸案的舆论走向。这种操作手法在婚恋纠纷中并不少见,本质上是对女性进行二次伤害。
法院的处理方式值得点赞,既然钱已经退到中介机构,男方故意不收,那就直接让中介把钱送到法院。这种“你不收我帮你收”的做法,既保护了女方的财产权益,也堵住了“不退彩礼”的道德指控。
且,其实《民法典》早有规定,退还彩礼不以对方接收为前提,只要完成退还动作,法律义务就算履行完毕,法律可不吃“死缠烂打”这一套。
三、为什么“被强奸”维权这么难?
本案能引发热议,恰恰说明类似遭遇的普遍性,很多女性在亲密关系中遭遇性暴力时,往往面临三重困境:
证据困局:床上发生的事通常没有第三人在场,女方身上的伤痕可能被解释为“情趣行为”,微信聊天记录可能被曲解为“打情骂俏”。就像本案中,如果没有及时报警验伤,没有保留反抗证据,定罪难度会大大增加。
道德绑架:“都要结婚了还告强奸”“收了彩礼又反悔”类似这种舆论压力常常让受害者不敢发声。现实中,不少性侵案最终变成“彩礼退还谈判”,施暴者用经济补偿换取撤诉,本质上是对犯罪的纵容。
制度性障碍:去派出所报案要做笔录、去医院验伤要反复回忆细节、上法庭要面对对方律师的诘问等,这些流程无疑都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甚至有些地方还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把婚内强奸当成“夫妻矛盾”调解。
在不少偏远地方,订婚被视为“预备洞房”,女方收下彩礼就被默认为“男方的人”,这种物化女性的思维,才是滋生犯罪的土壤。真正的进步,不在于判多少个三年有期徒刑,而在于让每个人明白,亲密关系里从不存在"理所应当"。无论是牵手、接吻还是发生关系,都需要对方清晰明确的同意,就像网友说的:彩礼买不来妻子的身体,婚书换不到丈夫的特权。
当法律为女性撑腰,当社会不再用“都要结婚了”来和稀泥,我们离真正的平等才会更近一步。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不是终点,而应该成为改变的开始——让所有女性知道,你的身体,永远由你自己做主。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