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底,赵某与A公司、B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对簿公堂,经过调查后,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赵某工资、补偿金及律师费,并由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2022年初正式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突然提出异议,声称其与赵某的债务已因另一借款纠纷案抵销,请求撤销执行。经法院调查查明,A公司与赵某等人在另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确实存在债务关系,相关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曾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A公司同意抵销劳动争议案件的债务,并就剩余债权与赵某达成和解后撤回了执行申请。此外,A公司还向赵某发送了债务抵销通知书,赵某已签收。
据此,法院裁定支持A公司的异议,终结了对A公司的执行并解除了强制措施。赵某不服提起复议,认为其在执行案件中的债权是工人工资等劳动报酬,享有优先权,反对A公司将债务进行抵销,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已生效。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执行程序中,什么情况下能抵销债务?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相关法条,想要在执行程序中抵销债务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只有一方负有债务,则不能适用债务抵销。
第二,债务已到期,债务抵销要求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如果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不能将其与对方已到期债务进行抵销。
第三,第债务抵销要求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果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进行抵销。
第四,不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如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等。
二、本案中,A公司在执行阶段提出抵销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在本案中,A公司欠赵某的工资及补偿金,以及赵某欠A公司的借款,双方互负债务。并且两笔债务均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符合行使抵销权债务到期,种类相同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也不存在违背社会秩序的情形,因此A公司提出的抵销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通知赵某抵销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赵某同意。
赵某认为其工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但本案中没有适用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时存在多个债权的情况,本案中不存在。因此,A公司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抵销合法有效,赵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律师寄语
债务抵销制度能够有效简化执行程序,减少执行环节,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通过债务抵销可以直接减少或消除债务,避免了繁琐的执行程序和长时间的执行周期。
但仍需注意,尽管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
在执行案件中,债务抵销制度的应用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有助于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当事人,在碰到执行难题时,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参考本案中的情形予以处置。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