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2月14日,经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原A社区45.9045公顷土地用于县2010年度统征建设用地地块十五项目建设用地。A区国土局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该实施公告载明,涉案项目涉及拆迁人数338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该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实施拆迁腾地。
原告危某某所在家庭以焦明某为户主,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常住人口为焦明某(户主)、周小某(配偶)、焦某1(子)、熊晓某(媳)、焦某2(孙女)、焦某3(女)、危某某(外孙)均属农业人口。
2013年左右,A区丁x湾街道项目征拆安置指挥部与焦明某签订了《融资用地项目房屋拆迁协议书》,核算焦明某户农业人口5人,各项补偿总资金为944116元,其中按期拆迁奖金43836元,并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焦明某在协议书上签名。
2017年2月27日,焦某3作为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A区国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危某某进行补偿安置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危某某的起诉。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期限多久?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了解起诉期限的相关案件,否则超过起诉期限则丧失了胜诉权,起诉期限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当遵守起诉期限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及《行诉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可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关于起算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起诉期限起算点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满两个月起;有特殊法规定的情况下,从其规定,起诉期限起算点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至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职期限届满之日;紧急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起点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二,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对于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不适用起诉期限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本案中,危某某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2013年左右,危某某的外公焦明某代表所在家庭与征拆部门签订《湘江大道融资项目房屋拆迁协议书》,7人口中仅5人获得安置补偿,现焦明某户已将其房屋自行拆除并已实际领取征收补偿款项共计944116元,最后一次领取补偿资金的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故A区国土局对原告家庭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最迟已于2014年1月14日前完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并未明确限制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是否为作为,因而即便是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问题也可适用该条款规定。
危某某的母亲焦某3作为法定代理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当时对自己及儿子危某某没有获得补偿、安置应该是明知的,如其认为A区国土局未履行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损害其本人以及危某某的合法权益,则应在2年的起诉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但事实上,危某某之母焦某3直至2017年2月27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律师寄语
法律程序中,起诉期限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其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如果当事人拖延导致起诉期届满,当事人将面临败诉风险,甚至丧失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当事人,无论身处何种法律情境,都应当时刻警醒,珍视并严格遵守每一个时间节点,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